望角章程
高雄市望角攝影藝術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望角攝影藝術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研究攝影術,提昇藝術水準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舉辦或接受委託舉辦攝影有關之研究、講習、展覽。
二、出版攝影有關之圖書或雜誌。
三、舉辦或協辦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之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正式會員:
(一)凡接受本會初級、中級及進修級等之系列課程訓練結業者。
(二)凡經本會認可之攝影研習班社密集訓練結業者,並檢具作品六張。
二、贊助會員:資格不限。滿一年後有選舉權無被選舉權。
三、預備會員:以在學學生為對象,繳交入會費但常年費得減半。
有選舉權無被選舉權。
四、以上會員均得填具入會申請書及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
常年會費者。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大會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除正式會員才有被選舉權外,所有會員均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
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議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辭職。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是會務
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 期自召開本屆 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必要時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副理事長一人 ,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
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 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半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
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半數較多之同意
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
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記錄於閉會後卅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2,000元。
三、事務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各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
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
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第卅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